山医大汾院院字【2007】48号 2007年11月8日印发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101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奠定基础,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经研究,决定成立以下组织机构: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计财处、院团委、纪检、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二、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系(部)认定工作小组
各系(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由系(部)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系(部)党务秘书、班主任为成员。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各班级以大班为单位成立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学生代表不少于本班级总人数的10%。
五、工作职责
1、每学年开学时,学院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参照我省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的的各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确定我院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的认定标准。
2、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3、系(部)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要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六、认定标准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参照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的各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确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1、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⑴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人口众多,只有一个劳动力,支付学费有困难者;
⑵家庭有一定收入,但维持在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支付学费有困难者;
⑶其它原因导致支付学费有困难者。
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⑴父母一方或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
⑵家在老、少、边区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者;
⑶家庭经济较为困难,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单亲家庭者。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⑴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者;
⑵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者;
⑶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⑷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无房屋或无父母、无收入者。
4、认定为家庭经济有困难并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⑴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⑵学习努力,生活俭朴;
⑶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学院及系(部)各项活动。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⑴不愿参加或不能认真完成学院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其它社会公益活动者;
⑵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正当手续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⑶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前,应向在校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学年结束后将于暑假期间进入医院实习的学生,应在本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时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于寒假期间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2、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年结束后将于暑假期间进入医院实习的班级,应在放暑假前完成班级认定评议工作;有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实习生,应在离校前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备届时系(部)评定。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交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4、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八、监督和教育
学院和系(部)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系(部)应同时加强学生的感恩教育和勤俭节约教育,感谢党和各级政府的资助、奖励,对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合理用于学费或生活费、学习用品的开支,决不聚众请客吃饭或购买超出家庭经济能力的各种奢侈品。所以获得奖学金或助学金的学生都应在《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荣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感恩报国决不奢侈浪费承诺书》签名,做出承诺。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