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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创建平安和谐校园

作者: 时间:2013-10-22 点击数: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教育部、公安部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等,全文共九章五十一条,明确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求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并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三、学生宿舍管理部门除履行其他具体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四、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等场所是高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五、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六、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七、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八、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九、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十、学校内出租房屋应与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十一、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十二、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十三、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根据需要将其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每届新生不低于4学时,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十四、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高校开展消防工作的行动指南,对于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提供了一部“实用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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