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教育技术中心FTP 站点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2-04-16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FTP 站点 的管理,规范文件传输信息发布行为,促进我校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教育部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所有在校内计算机网络上开展文件传输服务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文件传输服务,是指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以 FTP 及其直接的扩展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文件上传和下载服务的行为。包括院方提供的 FTP 及学校各部门、各组织团体、及各班级自发建立的 FTP 站点。

第三条 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开展文件传输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FTP 站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 )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 )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 )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 )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任何未经授权的正版软件产品。

( )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FTP 站管理人员发现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即时删除,保存有关记录。

第六条 学校发现 FTP 站的服务系统中出现第四条所列内容之一的,由我中心网管室暂停该 FTP 站的服务。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或学生在 FTP 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制作、复制、发布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开通 FTP 站点的部门和班级须与我中心签定信息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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